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权滥用、效力待定行为的区别

一、无权代理

定义
代理人 没有代理权(包括从未取得、超越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核心特征

  • 代理人自始无代理权或超出权限;
  • 行为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
  • 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行为无效,由行为人(代理人)承担责任。

法律后果

  • 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明示或默示);
  • 善意相对人可催告追认(30日内)或撤销行为(《民法典》第171条)。

二、表见代理

定义
代理人 实质上无代理权,但存在 授权表象(如长期合作、授权书未收回等),使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 其有代理权,法律直接认定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172条)。

核心特征

  • 代理人无实际代理权,但存在权利外观;
  •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后果

  • 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须承担后果,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
  •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三、代理权滥用

定义
代理人在 有代理权 的前提下, 违反诚信或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的行为,典型情形包括:

  1.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行为(如A委托B卖房,B自己买下);
  2. 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如A委托B买房,C委托B卖房,B同时代理A和C);
  3. 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核心特征

  • 代理人 有代理权,但滥用权限;
  • 行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法律后果

  • 原则上无效: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 恶意串通行为绝对无效(《民法典》第154条);
  • 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需赔偿。

四、效力待定行为

定义
法律行为的效力暂时不确定,需 权利人追认 才能生效,包括两类:

  1. 无权代理行为(需被代理人追认);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核心特征

  • 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
  • 追认后溯及至行为成立时生效,拒绝则无效。

法律后果

  •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行为;
  • 拒绝追认后,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

对比总结

概念代理权状态效力关键要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无代理权效力待定无授权追认有效;拒绝则无效,行为人担责
表见代理无代理权直接有效存在授权表象 +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被代理人担责,可向代理人追偿
代理权滥用有代理权一般无效(除非追认)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无效或追认有效;恶意串通绝对无效 + 赔偿
效力待定行为无代理权/能力不足效力待定需权利人追认(如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拒绝则无效,行为人担责

关键区别点

  1. 代理权有无
    •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人无实际代理权;
    • 代理权滥用:代理人有代理权但滥用;
    • 效力待定行为:可能涉及无权代理或行为能力不足。
  2. 效力状态
    •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行为需追认;
    • 代理权滥用一般无效(除非追认)。
  3. 责任承担
    • 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直接担责;
    •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行为被拒绝后由行为人担责;
    • 代理权滥用中恶意代理人需赔偿损失。

实务提示

  • 表见代理的关键在于“权利外观”和“相对人善意”,企业应规范授权管理(如及时收回公章、授权书);
  • 代理权滥用中,被代理人可通过事先约定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来规避风险;
  • 效力待定行为中,相对人应及时催告权利人确认效力,避免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