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父母(子女)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一、子女以父母的名义卖房子

日常生活中,很多买房人都遇到子女代父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很多买房人因为急于购置不动产,在子女拿出父母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的情况下,轻信口头承诺,匆忙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子女签订的购房合同,导致后期房价上涨,房屋所有权人以未经过其同意为由,不同意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关于此种情况,法院是否会支持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呢?

首先,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房屋的权利人是子女的父母,但却未与子女的父母本人进行核实,且未见到任何委托手续,在仅见到子女的父母身份证证件、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而无其他父母授权材料及父母存在无法订约的客观障碍的情况下,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子女以父母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子女以父母名义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子女的父母不发生法律效力。子女以父母名义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子女以父母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并非以自己名义签订,子女以父母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因此其行为因属无权代理而无效。

二、父母以子女的名字买房子

情形1:父母擅自以子女名义购房(无子女授权)

  •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授权表象:若父母未持有子女的委托书、子女未参与交易且无其他授权证据(如子女长期委托父母管理财产),则通常 无授权表象
    • 相对人审查义务:房屋买卖系重大财产交易,相对人应要求核实代理权限(如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若未审查,可能被认定为 存在过失
    • 结论:一般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需子女追认。

情形2:父母持虚假或过期委托书购房

  •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授权表象:委托书存在伪造或已过期,但外观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效(如委托书形式完备)。
    • 相对人善意:若相对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核对委托书形式真实性),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 结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有效,子女需承担合同义务。

情形3:子女长期默许父母代理购房(形成交易习惯)

  •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授权表象:若子女长期默许父母以自己名义处理房产(如多次交易未反对),可能形成 权利外观
    • 相对人信赖:相对人基于过往交易有理由相信父母有代理权。
    • 结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有效
  • 实践考虑因素
  1. 授权委托书
    • 父母持有子女签名的委托书(即使实际未授权),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 若委托书伪造或过期,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判断。
  2. 子女的事后行为
    • 若子女收房、办理登记或支付房款,可能被推定为 默示追认,转化为有权代理。
  3. 交易习惯与亲属关系
    • 法院可能因父母子女关系,降低相对人对授权审查的要求,但重大交易中仍需基本审查(如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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